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修订)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 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通知》(教学厅〔2015〕3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教学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籍管理,特对学校高职学生转专业规定如下: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原则
(一)学生转专业应在维护教育公平前提下,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进行。
(二)学生转专业应符合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应有足以证明必须转专业的材料。如因学生患病原因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应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
(三)学校各院(系)应积极开展各类心理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等活动,帮助学生从自身兴趣、特长、性格特点及社会需求等方面充分了解学科大类或专业情况,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理性选择专业。
第二条 转专业条件
学生原则上不转专业,符合下列(一)至(六)条件之一,并且转入专业有转专业名额时,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课程各科成绩均及格且平均80分以上;
(二)学生高考成绩达到或超过所转专业录取成绩最低分;
(三)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五)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六)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三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以上者(含二年级);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定向生不能转专业;
(四)招生时属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二元制等);
(五)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六)已申请过一次转专业者;
(七)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高职分类招考专业与高招专业不能互转,不同高招科类专业不能互转;
(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四条 转专业手续在第一学期末集中办理。各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以内(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控制在5%以内)。
转专业名额有限时,转专业的学生均按一年级第一学期成绩测评分在同专业年级排名百分位进行筛选。
学生成绩测评分=(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总学分
排名百分比:学生成绩测评分排名/本专业总人数
第五条 大学生士兵服役期满正常退役后复学,可优先选择有转专业名额的专业(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只接收同科类范围学生转入)。需转专业者原则上复学时同时办理转专业申请。如第一学期末申请,与同年级学生同等对待,按成绩测评分排名百分位筛选。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各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对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转专业学生名单的汇总、复核、公示、上会、上报等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负责提供转专业学生受处分情况;
(三)二级院系负责本院系转专业学生的咨询,审查转专业学生的申请,认定转专业材料及条件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学生成绩位次的认定、控制各专业转入(出)人数的比例,并确定本院系转专业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七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全校转专业工作的全程监督和举报处理。
第八条 本修订自2021级在校生起开始执行,原《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修订)》(闽卫院教〔2019〕204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规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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