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创建于1953年。现为“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国教育信息化试点院校”“全国林业职业院校创新创业工作先进集体”“福建省示范性现代职业院校”“省级文明校园”“全省高校党建工作示范点”“福建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院校”“福建省高水平职业院校A类立项建设单位”。
一、学院全称、校址
学院全称: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海瑞路1号(江南校区)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140号(天麟校区)
二、办学层次
专科、学制三年
三、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四、办学性质
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五、招生专业和计划
2023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六、专业教学培养对外语语种的要求
不限。本校专业教学的基础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
七、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八、学费标准、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学生的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学费按照“闽价〔2000〕费字245号”和“闽价费〔2012〕356号”核定标准范围收取。住宿费分别按照按“闽价费〔2007〕75号、闽价费〔2009〕345号、闽价费(2012)567号、南政价〔2013〕115号、南政价(2014)134号”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费。新生入学军训服装费按实际金额结算。学生退费按“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办理。
学费标准:6000元/生·年。
九、录取规则
(一)福建省内录取办法
1.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模式录取。
2.同分考生按我省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定执行。
3.定向基层林业站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考、户籍在定向县(市、
区)且在当地报考的高中毕业生,考生在录取后与当地县(市、区)林业局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并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定向生应当履行《定向培养协议》。考生未能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或违反定向培养协议约定的,将不具备定向生资格。定向生毕业后,由各地林业局按《定向培养协议》安排就业。
4.国有林场“三定向”招生对象的条件:(1)有“三定向”计划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考生;(2)具有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户籍且在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报考的普通高考考生。
考生在录取后与定向所属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局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并持定向培养协议入学。定向生应当履行《定向培养协议》。考生未能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或违反定向培养协议约定的,将不具备定向生资格。定向生毕业后,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局按《定向培养协议》安排就业。
(二)除福建省外的其它省份录取办法
1.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即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按分数排序依次录取到第一专业,如第一专业录满,依次录取到第二、三专业,以此类推;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已录满,有填写“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
2.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相关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3.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分数线;若生源不足需降分录取,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4.根据生源情况,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对招生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十、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生按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十一、录取结果的公布
学院在录取结束后,及时为被录取的考生寄发由院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考生可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十二、转专业规定
学生转专业按福建省教育厅和学院转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奖助办法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奖、助、贷、勤、免、补”资助体系。每年按规定评选和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及职业技能竞赛奖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缓、社会资助、发展性资助、就业补助金、求职创业补贴等。学院还开辟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充分拓展勤工助学岗位,确保贫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十四、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99-8461667
网址:https://www.fjlzy.com
招生咨询QQ群:334178041
申诉电话:0599-8467241
十五、附则
我院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院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十六、本章程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初审:黄庆斌 复审:颜美妹 终审:王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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