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鼓励和表彰我校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学校校风学风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学校设立校精神文明建设奖学金,现将奖学金的管理办法制定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参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3.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积极参加文化与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
三、参评等级
本奖学金针对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各项评选表彰所获得的荣誉、各级各类主流媒体报道及宣传进行奖励。级别分为校级、市部门级、市级、省部门级、省级、部委级、国家级等七个级别。
(一)校级是指各行政单位以学校名义颁布的各类全校性荣誉或各行政单位媒体针对全校性的报道及宣传。
(二)市部门级是指市委或市政府相关部门(除教育局、人社局、科技局之外)颁布的荣誉或主流媒体的报道及宣传。
(三)市级是指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颁布的荣誉或主流媒体的报道及宣传。
(四)省部门级是指市委或市政府、省委或省政府相关部门(除教育厅、人社厅、科技厅之外)颁布的荣誉或主流媒体的报道及宣传。
(五)省级是指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颁布的荣誉或主流媒体的报道及宣传。
(六)部委级指省委或省政府、国家相关部委(除教育部、人社部、科技部之外)颁布的荣誉或主流媒体的报道及宣传。
(七)国家级是教育部、人社部、科技部颁布的荣誉或主流媒体的报道及宣传。
四、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奖励金额
(一)精神文明奖
主要表彰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表现突出,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扶危济困、救人救灾、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并在校内外产生较好影响,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1.申请条件
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扶危济困、救人救灾、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等方面,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有重大社会影响及突出贡献者;
2.奖励金额
个人先进事迹受国家级主流媒体报道者奖励20000元;受部委级主流媒体报道者奖励10000元;受省级主流媒体报道者奖励5000元;受省部门级主流媒体报道者奖励3000元;受市级主流媒体报道者奖励2000元;受市部门级主流媒体报道者或校级表彰者奖励1000元。
(二)公益活动奖
1. 公益活动表彰奖
主要表彰在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党团建设以及校风、学风、班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1)申请条件
①模范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在集体中起到表率作用者;
②积极组织、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者,获得校级(含)以上组织表彰;
③积极参加学风建设、校风建设、班风建设、社区文明建设等活动,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党团组织表彰者;
(2)奖励金额
积极组织或参加校级及以上公益活动,受到国家级和部委级表彰者奖励3000元;受到省级表彰者奖励2000元;受到省部门级表彰者奖励1500元;受到市级表彰者奖励800元;受到市部门级或校级表彰者奖励500元。
2.志愿服务星级奖
主要为加强学生志愿服务建设,表彰志愿服务达到一定时长,被中国志愿汇认定为星级志愿者的学生。
(1)申请条件
①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②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③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2)奖励金额
根据中国志愿汇的认定,三星级志愿者奖励500元,四星级志愿者奖励1000元,五星级志愿者奖励2000元。
3.其他要求
志愿服务星级奖励与公益活动表彰奖励不可同时获得,按就高原则评定。
(三)社会工作奖
主要为表彰学生在班级工作、学校工作与社会工作事务等方面的突出贡献。
1.申请条件
(1)评选对象为校院两级学生组织或学生社团(包括各级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班级、年级学生干部;
(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0%;
(3)担任各级学生组织干部一学年及以上;
(4)积极参与校级、班级、部门工作,有良好的学生干部修养,以身作则,有奉献精神,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大胆工作,讲究方法,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广大学生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在社会工作方面,事迹或成果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表彰;被市级(含市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发表;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6)本奖项申请条件1至4点为必备项,第5点满足其一即可。
2.奖励金额:
(1)个人受到国家级和部委级表彰者奖励3000元;受到省级表彰者奖励2000元;受到省部门级表彰者奖励1000元;受到市级表彰者奖励500元。
(2)事迹或成果在国家级和部委级主流媒体公开发表宣传的,每篇一次性奖励3000元;在省级主流媒体公开发表宣传的,每篇一次性奖励2000元;在省部门级主流媒体公开发表宣传的,每篇一次性奖励1000元;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发表宣传的,每篇一次性奖励500元。同一事迹或成果多次被宣传取最高级别授予奖学金,不同事迹或成果可累计。
(3)实践成果被省级政府部门采用,经评定,一次性奖励3000元。
(四)社会实践奖学金
主要用于奖励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并有突出贡献的学生和集体。
1.申请条件:
(1)在校级及以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表彰者;
(2)积极组织所在班级、团支部、分团委、学生社团或课题组学生参加课外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校级以上集体奖励,表现突出的个人,视集体获奖的不同名次给予相应的奖励;
(3)积极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与创新活动并取得单项奖励的;
(4)自愿组织或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假期社会实践并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
2.奖励金额:
(1)集体奖
事迹或成果获国家级或部委级表彰或主流媒体宣传的,每项奖励3000元;获省级表彰或主流媒体宣传的,每项奖励2000元;获省部门级表彰或主流媒体宣传的,每项奖励1500元;获市级表彰或主流媒体宣传的,每项奖励800元;获市部门级或校级表彰或主流媒体宣传的,每项奖励500元。
(2)个人奖
事迹或成果获国家级或部委级表彰或宣传的,每项奖励1000元;获省级表彰或宣传的,每项奖励800元;获省部门级表彰或主流媒体宣传的,每项奖励600元;获市级表彰或宣传的,每项奖励400元;获市部门级或校级表彰的,每项奖励200元。
五、奖学金评定程序
奖学金经由个人申报、学院审核、职能部门复审、校务会审定产生。具体程序如下:
1.组织评定。奖学金在每年3月份内组织评选。
2.学生申报。奖学金申请者须根据申报项目填写《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奖学金申请表》,经各学院初审后上报学生发展中心。
3.审核确认。由学生发展中心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学生进行复审,复审评定获奖学生名单及获奖类别,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务会研究审批。
4.奖金、证书发放。学生发展中心将审批后的奖学金报财务部门统一发放给各获奖学生或集体。各学院将打印好的奖学金证书提交学生发展中心,由学生发展中心统一签署《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校章使用申请表》,由校务中心加盖学校公章后返还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5.材料归档:学生发展中心将获奖学生的《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奖学金申请表》及时归入档案室。
六、奖学金发放原则
1.奖学金获得者在校期间如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终止其奖学金发放;
2.奖学金获得者在本校学习期间中途休、退学的,终止其奖学金发放;
3.奖学金评定不递补。
4.奖学金在评选中出现同一事迹或成果多次被表彰,取最高级别授予奖学金,不同事迹或成果可累计。
七、附则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本细则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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