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职业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章程,保证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下顺利进行。
第二条 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招委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三条 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是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国家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纳入国家统招计划内的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国标代码:13419。
第四条 我校今年面向全国按国家统招计划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二OO六年秋季招生,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管理体制内运行,并按照国家下达的跨省招生生源计划数(详见各省印制的《高考报考指南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同时自主招收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二OO六年秋季主要招收自学助考(本、专科)、中等教育(三年制)学生。欢迎广大学子报考。
第二章 学院简介
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是一所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院地处“八一军旗升起的地方”??江西省南昌市,现有来自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各民族在校生8000余名,迄今已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了三万余名高等专业人才。
学院规划占地面积1200余亩,校舍面积30多万平方米,校园环境优美,现代化建筑气势雄伟。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备先进,拥有50多个多媒体教室、教学实验室和学生实训基地,图书馆藏书50万余册;生活设施完善,一流的学生公寓内有阳台、独立卫生间、组合橱柜、电话、宽带网、电脑桌等,医院、邮政、银行、超市、食堂等设施一应俱全。学生管理严格,校园文化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多彩,营造积极向上、充满生机的校园文化氛围。
学院设有计算机信息工程、机电工程、经济管理、艺术、外语外贸、建筑工程六大系、50多个热门特色专业。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就业推荐、指导、服务体系,与全国经济发达城市的近3000家知名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建立了人才定向培养、输送关系,确保了学院历年来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6%以上。
学院办学特色鲜明,坚持以人为本,走科技办学之路,培养科技人才,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以毕业证+技能等级证+职业资格证的模式,培养学生一专多能和创新实践能力。学院的办学特色得到社会认可,被江西省教育厅评为“优秀学院”。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尊重考生志愿、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六条 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严格按全国高考招生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江西省投档分数线,择优录取参加高考填报我院的考生。学生当地报考、按当地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由当地省级招生部门按计划数办理录取手续。凡未经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考生,不能在学校取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籍,一律按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对待。
第七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分数级差(通常为20分)。所有投档的考生按实考分数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的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英语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九条 报考本校的考生报考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慎重填报专业志愿。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报请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条 男女比例限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调档比例: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12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第十二条 外语专业招收不限语种的考生。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媒体和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收费标准
我校严格按江西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五章 联系方式
校 址:江西省南昌市银三角昌南高校园区(316国道金山1号)
邮 编: 330200
联系人: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张老师
招生咨询电话:(0791)5160008 5160018 5160028 5160038
传 真:(0791)5160038
网 址: www.jxkeda.com
E-mail:jxkd@jxkeda.com
本章程由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