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本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按学年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进行。
一、获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凡在本学年中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取消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
二、奖学金类别及具体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为三等,评定人数比例和奖学金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人数比例为3%,奖金额为1200元。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人数比例为7%,奖金额为800元。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人数比例为10%,奖金为600元。
各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获奖条件如下: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各科目平均成绩均在80分以上,没有不及格现象,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的前3%);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各科目平均成绩均在75分以上,没有不及格现象,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的前10%);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各科目平均成绩均在70分以上,没有不及格现象,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的前20%)。
三、评选办法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学生工作处作为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秘书单位,负责全校奖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工作。各学院的评奖工作由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辅导员主持各班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具体评选办法为:
1、奖学金在第二学年九月份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进行。
2、在评定奖学金时,根据每个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对照评奖条件,确定获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
3、各级奖学金同时评定,评定时要统盘考虑,经平衡、调整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
4、获奖学生名单应先在学院公示,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然后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初审并公示,后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确认,由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奖励办法
(一)获得各级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发放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并将学生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消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已获奖学金资格,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学校处分者,取消其所得称号,停发奖学金。
五、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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