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办学性质:北京市属重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4.办学层次及基本修业年限:博士研究生(3年制)、硕士研究生(2-3年制)、本科(4年制)、专科(3年制)。
5.学校地址:校本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路口121号;红庙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门外金台里2号。
6.办学特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学科为突出优势,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相互支撑的多科性财经类大学。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理论基础扎实、知识结构合理,具有国际视野、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三条 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第四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 “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专科生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专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招生办公室人员等组成。招生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开展全日制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政策的拟定、执行和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 招生计划
学校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对普通类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及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编制学校年度分省分专业、分文理科招生计划,经招生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院校志愿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京录取考生时,对于报考我校本科一批第二志愿的考生预留3%左右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 提档比例
调阅考生档案数不超过学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平行投档省份原则上不超过110%。
第十条 录取总规则
在录取考生时,严格按照当地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全面审核,分专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
1.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分政策。
2.专业录取时,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情况,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不超过3分。同等分数下,对语文、数学(文/理)成绩合计高者、两科成绩差值的绝对值小者、外语成绩高者依次比较,优先录取。
3.华侨学院工商管理(国际会计)专业和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金融信息管理)专业、国际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学(金融经济)专业由于英语授课比例较大,原则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4.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录取。
5.面向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录取。
6.面向贫困地区定向专项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扶贫专项计划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录取。
7.面向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联合招生,按照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录取。
8.学校录取方案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例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的要求,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执行江苏省普通招生录取办法,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
第十二条 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外语语种要求:(1)商务英语、英语(经贸翻译)专业只招英语考生;(2)除商务英语、英语(经贸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新生入校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日语、俄语,国际经济管理学院、华侨学院本科专业为英文教学。高职专业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3)需要参加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安排的外语口语考试的专业:商务英语、英语(经贸翻译)、金融学(金融经济)、工商管理(国际会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金融信息管理),其中商务英语、英语(经贸翻译)专业要求口语考试成绩优良,学校不另行安排口语测试。
2.身体健康要求: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为依据,执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生体检标准》。凡有色盲、色弱者不能报考我校广告学、安全工程(注册安全工程师)、环境工程专业,有色盲者不能报考我校传播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金融信息管理)专业。新生入学报到时,校医院对新生进行健康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考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3.学校各专业对男女生比例均无特殊要求。
4.学校各专业对往届生均无附加要求。
第十三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
考生可通过省级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查询电话或网站查询录取结果,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标准如下:
1.本科生学费标准:商务英语、英语(经贸翻译)6000元/学年;安全工程(注册安全工程师)5500元/学年;环境工程5500元/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5500元/学年;统计学5500元/学年;数学与应用数学(金融数学)5500元/学年;其余本科专业5000元/学年。
2.高职生学费标准6000元/学年。
3.本专科生住宿标准750-1500元/学年。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贷款、勤工助学
1.学校为学生设立多项奖学金,包括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三菱东京UFJ银行奖学金”等项目。此外,为发挥学生个性化潜能,学校设立多种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习优秀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文体竞赛奖学金”等。
2.学校建有完善的助学体系,设有“国家助学金”、“关心下一代奖助学金”、“鑫恒•泰泽励志助学金”、“唯学助学金”、“爱心成就未来助学金”等助学项目。
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向学校提供所在地区乡、镇以上(包括乡镇一级)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经学校审核后确属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缓交入学费用入学。入学后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申请各类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获得经济帮助,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原因影响学业顺利完成。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录取入学
学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已录取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资格复查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奖学金
学校给予我校录取并完成注册的本科一批、二批第一志愿文理高考原始成绩第1-5名的北京生源考生,以及高考原始成绩高于生源所在省区重点本科控制分数线100分的京外生源考生5000元/人的奖励。
学校给予我校录取并完成注册的本科一批、二批第一志愿文理高考原始成绩第6-10名的北京生源考生,以及高考原始成绩高于生源所在省区重点本科控制分数线80分的京外生源考生3000元/人的奖励。
第十九条 优秀新生转专业
学校实施优秀新生转专业制度。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学业成绩在本专业(方向)排名优秀(前30%),可依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全日制本科优秀新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试行)》在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学习
学校实施本科生辅修专业学习制度。学生依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学习,可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同时达到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的,可同时申请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通信地址、咨询电话及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张家路口121号
邮编:100070
电话:(010)83952090 ,83951799
学校网址:http:// www.cueb.edu.cn
招生网址:http:// zs.cueb.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