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普通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的有关招生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层次:高职
四、学校代码:12487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大港区幸福路51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以工科为主的全日制综合性高职学院。学院占地779亩,建筑面积20多万平方米,开设石油类、环境类、计算机技术类、机电工程类、英语类、管理类、建筑类、艺术类专业37个,有全日制在校生8000余人。学院坚持“立足行业,面向社会,贴近经济,服务企业”的办学方向,围绕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积极开展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和推荐就业工作,与多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用人关系,推荐就业的毕业生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逐步成为企业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学院2005年获国务院七部委授予的“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2009年被教育部和天津市政府联合确定为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高职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高职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5000—55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学费8000元/生·年,中澳合作办学专业15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600—1200元/生.年。收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我院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须有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测试合格成绩或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统考合格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再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执行本章程第十四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按照志愿优先,参考分数的原则择优录取。若各省招办对艺术类录取另有规定的执行省级招办规定。
第十四条 对天津市考生,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基础,参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1、安排专业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优先安排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安排专业。
2、退档处理时,在高考分数相同的条件下,可先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差的考生做出退档处理,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可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出退档处理。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以此类推。评价考生的综合素质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和非学业类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我院各专业公共外语课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除石油类专业只招男生,其他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2009年我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我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09年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我院设有覆盖面达30%的多种形式的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学院设有餐饮服务、环卫保洁等多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使用于2009年我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我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咨询电话:(022)25966613、25924477
传真电话:(022)25966613、25924477
咨询地点: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录取结果查询网址:http://www.tjeti.com
学院网址:http://www.tjeti.com
E-MAIL: webmaster@tjeti.com
邮 编:300280
地 址:天津市大港区三号院幸福路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