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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6-11-01 来源: 内蒙古民族大学招生网 浏览量: 5230 收藏
省重点博士点硕士点
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类/公办/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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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

   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监厅[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强化对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机构及工作人员招生行为的监督制约,保障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切实维护高校招生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2014年要进一步加强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为全面推进高考制度改革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高校招生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招生权力规范运行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推动各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建立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招生权力运行机制。

   1.加强对招生权力监督制约体系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高度重视高校招生组织管理、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各高校是否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成立的招生委员会,其决策机制是否健全,决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学校招办作为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各项既定的决策。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负责对招生考试工作的决策、组织、执行工作进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监督。

   2.加强招生录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高校应把本校招生计划编制、招考办法、录取标准、预留计划使用原则和标准、特殊类型考生入选资格名单、录取结果等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纳入集体决策范畴,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按照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决策,对表决情况进行如实、详细记录,表决人对自己的表决意见进行签字确认。集体决策事项涉及违规的,按照表决情况进行追责。

   3.加强招生管理制度完备性、合规性和廉洁性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考试安全保密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新生入学抽查复核制度等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把招生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加强对招生管理制度合规性审核把关,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招生考试政策相关规定,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强招生执法监察,强化对招生权力运行的监督,保障招生权力的规范运行。

   二、加强考务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考试安全平稳进行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2014年高考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硬件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机制建设等各项建设都落实到位。

   4.加大对硬件设施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保密室达标率达100%,确保标准化考场使用率达100%,保障学生全部在标准化考点参加考试,配足配齐保密设备。确保作弊防控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等能够正常使用。各考点配足配齐第二代身份证识别仪、信号屏蔽仪、金属探测仪等必要的防作弊的设备。

   5.严格对考务人员选用的把关。确保选拔政治可靠、法纪意识强、责任意识强的工作人员负责有关考务工作。加强对考务人员的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落实全员培训要求,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使其牢固树立“考试安全是第一要务,安全保密是生命线”的意识,全面掌握考务安全操作的应知应会。

   6.加强安全保密制度建设的监管。督促招生考试部门按照《保密法》规定,建立健全考试安全保密制度体系。强化制度落实,加强对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等关键环节考务安全制度及操作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制度成为可执行的办法、可操作的措施,使工作人员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牢固掌握、熟练运用,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7.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将考务安全保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层层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保密工作要求和保密内容。会同考试管理有关部门落实巡考制度,通过考试指挥平台视频监控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考风考纪及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相关规定,对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高考平稳有序进行。

   8.加强考试数据安全性的监督。试卷扫描数据光盘要按照纸质试卷同等密级设密,试卷扫描数据光盘、考试成绩数据光盘要及时报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备案保存。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面试过程须全程录像,考生报名申请、笔试答卷材料及面试录像要报本校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备查。

   三、加强招生录取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执法监察,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在招生录取执法监察的过程中,要聚焦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以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9.加强对招生录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督促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部门不折不扣执行国家高考政策,维护高考制度的权威性,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违背的招生办法,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出台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严肃问责。

   10.加强对招生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加强对招生简章及录取方案的审核,尤其要加强对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简章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规则、录取优惠分值设置等内容的审核把关。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加强高校招生简章及录取方案报送核准备案并据此开展工作情况的监管。

   11.督促招生主管部门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集体决策、安全保密、回避、信息公开等制度的建设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凡是发现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的高校,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资格等处理。对于发现有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人员,一律立案查处,严肃处理。加强对自主招生初试、面试及特殊类型招生专业测试等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过程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规范操作和廉洁运作。

   12.完善招生录取结果复查制度。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录取结果尤其是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高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体育艺术类专业或体育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录取结果监督,开展入学专业测试复核。对于在抽查和复核中不达标或通过“点招”等途径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学籍注册;已经注册学籍的,要坚决予以取消,对相关责任人,实行倒查追责。

   四、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深入推进高考“阳光工程”

   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推动和督促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切实履行教育部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相关规定,主动、全面、准确公开招生录取相关信息。

   13.推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督促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凡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的,需要公众知晓和参与的,反映招生考试机构办事程序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信息等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监督检查。

   14.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督促各招生考试机构、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和职责分工,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确保招生信息“十公开”。加强对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高校在所有省(区、市)录取考生的最低成绩公示情况(分省、分批次、分专业、分科类)。未经公示的,不得上报录取数据,一律不予学籍注册。要将信息公开与加强社会监督相结合,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

   15.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对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及时回应处理公众质疑和问题,督促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

   五、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招生考试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强化招生责任制的落实,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16.加强对招生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依法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执行“六不准”、“十严禁”等纪律要求。对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17.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严肃查处招生考试领域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案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案件和其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案件,特别是对泄露高考试题等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点招”违规录取案件及通过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钱权交易”违规录取的案件,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不但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8.强化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责。增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有问题发现不了是失职,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就是渎职”的观念,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严肃执纪、严格问责,决不能妥协通融、说情开脱。对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教育部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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