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乡村教师定向公培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法定监护人
乙方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 〔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丁方: 〔定向市县(区)乡村振兴工作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海南省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优师专项”)旨在培养造就卓越的乡村小学教师,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8〕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2020-2035年)〉和〈海南省中小学教育发展布局规划(2020-2035年)〉的通知》(琼府办〔2020〕16号),《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师〔2016〕26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1〕3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丁四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定向培养计划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定向培养计划指定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制订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负责统筹协调本协议书的签署。在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丙方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卓越教师的目标,制订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负责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在校期间的履约管理。对于违约或不具备从教资格者,要求其退还已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修读的学制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部分生活费。
第五条 关心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本协议书的条款并签字,被录取后持正式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和管理。
第八条 在修读学制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一定的生活费补助。如延长指定的修读学制,费用自理。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学习年限内取得毕业证书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按照定向培养计划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时由丙方安排,到定向培养市县(区)乡村小学任教,服务期不少于5年。5年服务期满后,还应继续在海南省从事教育工作不得少于5年。
第十二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可在本市县(区)辖域内的乡村小学之间流动。
第十三条 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毕业前以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间内,一般不得脱产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但可以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提出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需求建议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配合甲方、乙方做好本协议的签订工作。负责按要求将签署完的协议书转给丁方签订,并将丙方、丁方签订好的协议书一式五份统一提供给甲方。
第十五条 牵头负责做好接收和安排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毕业生到乡村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六条 负责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并交纳违约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配合甲方做好有关招生宣传工作。配合甲方、乙方和丙方做好本协议的签订工作,向甲方提供丁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八条 配合丙方协调编制、人社等有关部门,以及定向培养市县(区)级政府,做好接收地方优势专项师范毕业生到乡村小学任教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并纳入本市县基层就业项目的奖励和支持体系。
第十九条 配合丙方协调定向培养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为乙方到乡村小学任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六、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并免予退还已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二)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经丙方同意后离开教育岗位;
(三)因参军等个人原因,且自愿提出退出定向培养计划,经甲方、丙方、丁方及海南省教育厅同意;
(四)因个人成绩达到学业预警条件,不符合卓越教师培养要求的,经丙方、丁方及海南省教育厅同意后,退出该项目,并转入培养学校普通类相同专业继续学习。
七、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须退回已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不再继续享受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教育,并取消学籍,相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的;
(二)自行放弃甲方学籍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学习年限内无法取得毕业证书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教育,且须在毕业前一个月内向省级财政一次性退还已免除的学费、住宿费及补助的生活费。
八、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省级财政退还所享受的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教育费用,并交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在我省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级财政退还所享受的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教育费用,并交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教育部对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履约要求有新规定,以教育部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四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丙、丁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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