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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工程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8-05-21 来源: 吉林建筑大学招生信息网 浏览量: 3825 收藏
省重点硕士点
吉林省/理工类/公办/吉林省
排名: 第332名
综合指数: 57.10
热度:8929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成立于1956年,国有公办,隶属于吉林省教育厅,为吉林省重点建设的以“土建”为特色的普通高等院校。现设有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和成人教育等。校址位于长春市红旗街1129号,新建校区位于长春市新城大街5088号。

第三条 学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四条 英语专业和两个中外合作办学的高职专业(动漫设计与制作、市场营销)只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共有36个本科专业、6个高职专业(其中2个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面向全国27个省(市、区)招生。我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教育部下发给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院校志愿: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线上考生。

第七条 我校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考生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八条 专业志愿:对于进档考生,按志愿级差录取,在尊重考生志愿(专业级差为5分)的前提下,高分优先;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九条 承认各省、市、区招生办依据国家招生文件给予特殊考生的加分政策。

第十条 考生志愿和总分相同时,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英语专业的考生和其他文史类考生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理工类考生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

第十一条 建筑学、城市规划、艺术设计、美术学、景观学等专业,色盲、色弱限报。

第十二条 录取到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绘画基础,入校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其他专业。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还需遵循以下两点:

1.黑龙江、山东、江苏、湖南、河北五省艺术类考生须持有我校艺术加试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吉林和湖北两省的艺术考生须参加当地省招生办组织的艺术统考,并获得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

2.录取时艺术设计专业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美术学专业录取时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分数相同时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我校2009年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遵循以上条款外,划线办法、投档办法及填报志愿要求均按照江苏省文件规定执行;选测科目等级为2B以上,一门选测科目为历史或物理,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必测科目等级4C以上;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第十五条  我校在吉林、辽宁、内蒙古三省(区)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专业均为工程管理(理工类)专业,预科一年。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专业学费标准按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制订的[2000]6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不同,在3800元/年——68006元/年之间。

第五章  入学

第十七条  我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期报到入学。对未经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知识、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本科、高职招生的唯一职能部门为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办公地址:长春市新城大街5088号,邮编:130119,联系电话:(0431)84566063、84566064,传真电话:(0431)84566071;学校网址:http://www.jliae.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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