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教育厅《陕西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划拨的总人数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注册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在册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当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校内二等奖学金标准以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我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必须达到校内二等及以上标准。同时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前3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第八条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30%,但达到前40%的学生,如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突出,亦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标准: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或参与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或参与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或全省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奖。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县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三名。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获得前三名。
7.获全省三好学生、全省优秀学生干部、全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省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校内奖学金)。
第十二条每学年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初期,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全面领导各二级学院的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填写《西安财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各班级应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级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担任成员的班级评选小组,负责审核参评学生的资格,并将符合参评资格的学生名单在班级公开。
第十五条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依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全班范围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形成班级初评意见并在全班公示,专题班会会议记录作为资助工作检查的重要依据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初评结果评审通过后将名单在本院系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主管领导签发,并于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八条按照教育厅批复公告,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送审材料
第十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上报材料
1.二级学院评审报告;
2.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汇总表(必须由资助系统中导出)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5.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
6.国家励志奖学金班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
7.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需加盖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公章(从教务系统导出的成绩单可不盖教务处公章),
8.学生所在班级上一学年全班同学学习成绩排名表,以及全班同学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表。
以上送审材料经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返还各二级学院归档保存五年。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学校济困助学专户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8日起施行,原《西安财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财院学字[2007]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最终解释。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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