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以下简称警察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警察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警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为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中文简称为警察大学,英文全称为China People’s Police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PPU。
第五条警察大学注册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朱砂岭街9号院。办学地点:(一)廊坊校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220号;(二)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奥体南路399号。新生入学地点在廊坊校区。
第六条警察大学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前身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2018年9月,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体部署,转制更名为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同时加挂“公安部国际执法合作学院”和“中国维和警察培训中心”牌子。学校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坚持以新时代公安工作新需求、新发展为牵引,坚持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立德树人、服务实战的办学理念,坚持现代化教学、实战化训练、信息化主导、国际化引领的办学思路,面向全国公安机关和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培养移民管理、特种警务行动与战术、公安政治工作、公安信息技术等领域专业人才,努力打造新型警务人才培养和新质警力生成基地、公安创新能力建设高端平台、国际执法合作交流主阵地、安全领域重大战略问题国家级智库。同时,巩固发展学校在世界消防教育领域第一方阵的传统办学优势,面向社会培养消防领域专业人才,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警察大学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共18个,具体如下:
(一)公安专业11个:边防管理、移民管理、出入境管理、警务指挥与战术、公安政治工作、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刑事科学技术、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
(二)非公安专业7个:消防工程、火灾勘查、电子信息工程(智慧消防方向)、消防指挥、抢险救援指挥与技术、核生化消防、海外安全管理。
第八条警察大学严格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要求,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分入警就业面向、分省(区、市)、分专业、分男女的根据各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和公安部铁路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部门,商请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审批核定的由院校进行培养的公安专业人才需求,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条件、服务面向、历年生源情况等因素统筹编制公安专业招生计划,适当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并足额落实国家“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学生招生专项计划”。其中,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的招生计划中,包含定向艰苦边远地区移民管理机构基层单位工作的招生计划63人(详见附表),具体为:西藏25人、新疆38人。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警察大学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九条警察大学根据人才需求、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等因素统筹编制非公安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警察大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公安部政治部审核,并经教育部有关部门汇总分送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和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一条报考警察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报考警察大学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有明确的生源地。考生的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考生均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具体安排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确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五条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六条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五章 非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报考警察大学非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身体健康,未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五官、体型端正,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明显缺陷(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对眼、斜眼、少白头、面颈部1cm以上胎记或3cm以上瘢痕、影响功能的瘢痕等),无肢体功能障碍、下蹲困难,无色盲、嗅觉迟钝、听力障碍、口吃,无文身、鸡胸、腋臭、严重静脉曲张、重度平足,无各种残疾、传染病,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第十八条报考警察大学非公安专业的考生无需参加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十九条 消防指挥、抢险救援指挥与技术、核生化消防专业,不建议女生报考。
第六章 录取
第二十条警察大学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非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进行;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安排在本科批次进行。
警察大学执行以下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新疆除外),执行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新疆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警察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二十二条警察大学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按照进档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确定录取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其中,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其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应均合格。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警察大学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传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备案后,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报考资格条件、录取规则及确定专业方法与前款规定一致。
第二十三条警察大学在进行录取及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和数学2科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科中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中单科次高成绩。
第二十四条警察大学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加分分值不得超过20分。若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学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警察大学边防管理、移民管理、出入境管理专业外语必修课程可选择英语、日语、俄语。涉外警务专业外语必修课程可选择英语、日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报考该专业考生,其外语成绩不得低于外语单科总分的70%。其他专业外语必修课程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警察大学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市)的录取规则为: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考生须满足本年度我校相关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
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警察大学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按照考生高考报名时填报的通信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
第七章 入学复查
第二十八条警察大学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入警就业面向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警察大学在非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格检查工作。审查检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九条警察大学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警察大学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限报考铁路公安机关职位;面向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限报考长江航运公安机关职位;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的,限报考移民管理机构职位。
招警统一考试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考察等均合格的公安专业毕业生,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铁路公安机关;面向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长江航运公安机关;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相应移民管理机构;其中定向西藏、新疆等艰苦边远地区移民管理机构基层单位工作的,录用到相应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具体规则由各省(区、市)公安厅(局)、公安部铁路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国家移民管理局干部人事司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第三十一条 警察大学非公安专业毕业生灵活就业,主要通过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等形式实现。
非公安专业学生毕业时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警察大学学费收费标准为:4900元/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500元/学年。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因故退学或不予注册学籍的,我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及住宿费。
第三十三条警察大学公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非公安专业学生参照执行。非公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能转入公安专业学习。
第三十四条警察大学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警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学校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316)2068233,电子信箱:jcdxjw@sina.com。
第三十六条警察大学本科招生信息官方发布渠道:
(一)学校官方网站:http://www.cppu.edu.cn(右上角招生就业专栏);
(二)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第三十七条警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有关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220号,邮政编码:065000;
(二)咨询电话:(0316)2068235,2068325;
(三)电子信箱:jcdxzsb@cppu.edu.cn。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定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计划表(共63名) |
|||
基层单位 |
招生专业 |
计划数 |
|
西藏 (25) |
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 |
边防管理 |
6 |
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 |
移民管理 |
5 |
|
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 |
公安情报学 |
2 |
|
日喀则边境管理支队 |
涉外警务 |
2 |
|
阿里边境管理支队 |
边防管理 |
6 |
|
阿里边境管理支队 |
公安情报学 |
1 |
|
阿里边境管理支队 |
涉外警务 |
1 |
|
阿里边境管理支队 |
移民管理 |
2 |
|
新疆 (38) |
塔城边境管理支队 |
边防管理 |
3 |
塔城边境管理支队 |
公安政治工作 |
2 |
|
塔城边境管理支队 |
警务指挥与战术 |
2 |
|
塔城边境管理支队 |
网络安全与执法 |
4 |
|
塔城边境管理支队 |
数据警务技术 |
4 |
|
克州边境管理支队 |
边防管理 |
2 |
|
克州边境管理支队 |
公安政治工作 |
2 |
|
克州边境管理支队 |
警务指挥与战术 |
2 |
|
克州边境管理支队 |
网络安全与执法 |
4 |
|
克州边境管理支队 |
数据警务技术 |
3 |
|
喀什边境管理支队 |
边防管理 |
1 |
|
和田边境管理支队 |
边防管理 |
1 |
|
伊尔克什坦边检站 |
出入境管理 |
4 |
|
吐尔尕特边检站 |
出入境管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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