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济宁医学院 2008年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学[2008]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济宁医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济宁医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济宁医学院,学院代码:10443
第五条 办学地点:济宁医学院设济宁校区和日照校区两个校区,济宁校区设在济宁市,日照校区设在日照市。
第六条 办学类型:山东省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硕士研究生教育和专科教育。
第八条 办学特点:学校突出医学教育特色,培养基础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仁爱”精神、一专多能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医药卫生人才。2008年济宁医学院招收临床医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中西医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 应用心理、预防医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药学、医学检验、药物制剂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等17个本科专业和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与社会保障5个专科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济宁医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有关事宜。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济宁医学院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及山东省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遵循“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如果考生的第一志愿超过额定计划时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依据山东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五条 济宁医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山东省考试院规定的形式公布。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考入济宁医学院的考生按照录取通知书的说明到济宁校区或日照校区报到学习。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文化成绩测试。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 普通本科、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设有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设有优秀特困生奖学金,奖励经济困难但能自立自强的优秀特困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济宁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济宁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济宁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济宁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济宁医学院
200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