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海南医学院;学校代码:11810;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第二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邮编:571199。
第三条 海南医学院位于海南省省会海口市,具有七十余年办学历史,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内唯一一所公办普通高等医学院校,肩负着为地区及南海国家战略培养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的重任。
学校城西校区占地606.21亩,桂林洋校区规划占地近787.12亩;拥有4所直属附属医院,编制床位7800余张;具备博士研究生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普通本专科教育等多层次教育资格;现有临床医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中医学、生物学等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临床医学、公共卫生、护理、药学、口腔医学等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学院大力推进教育国际化,面向“一带一路”沿线30多个国家招收国际留学生,与美国内布拉斯加大学、英国英格兰大学等多所国际知名大学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各类全日制在校生12827人;现有专任教师1095人,其中高级职称761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924人,博士学位者403人;柔性引进两院院士7人,长江学者3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30人,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专家1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5人,全国优秀教师3人,全国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1人,中华医学会急诊医学分会主委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4人,海南省高层次杰出人才5人,省级教学名师6人,二级教授14人,省级教学名师6人。
2018年,学校临床医学一级学科成为海南省首个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的学科。2019年学校临床医学、药学、护理学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
学校拥有院士工作站6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1个,国家联合研究中心和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各1个,国家药物临床前安全评价机构实验室1个,中国医学科学院联合实验室1个;拥有国家临床重点建设专科10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拥有一批国家认证的专业、省级重点学科、省级特色学科、省级特色专业、省级教学团队和省级精品课程。是国家水上应急教育培训基地、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海南)项目牵头单位;是国家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教育部第一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本科院校和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
学校图书馆馆舍面积3.3万平方米,馆藏纸质图书丰富,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完备;学校主办的6本期刊中,《亚太热带医药杂志》(英文版)和《亚太热带生物医药杂志》(英文版)已进入包括SCI在内的国际所有著名的检索数据库,《急性病杂志》(英文版)进入ESCI,《海南医学院学报》在全国医学学报中影响因子排名第1位。
七十余年的办学历程,“厚德、严谨、博学、和谐”的校训和“自强不息、团结向上、奋发有为”的海医精神沉淀为学校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宣布、亲自推动海南实施全面开放的国家战略,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加快建设,学院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和美好前景。站在新起点上,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紧紧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集中力量建设新医科,争创“双一流”专业,打造富有热带特色的学科群;夯实本科教学,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层次,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四条 招生专业
1.本科层次:2020年共有29个招生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精神医学、麻醉学、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护理学、助产学、临床药学、药学、中药学、海洋药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生物信息学、环境科学、生物技术、应用统计学、应用心理学。
2.高职(专科)层次:2020年共有5个招生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药学。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审议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等,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和普通高考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七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20年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将同一轮投档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专业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投档分数相同时,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其他省(区、市)考生依次按实考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 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区、市),按照我校在该省市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该省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录取规定录取。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部门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严格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我校外国语言教学只开设英语语种,学士学位授予对英语等级有要求,建议高考外语科目不是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报到、注册及毕业
第十三条 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形式向所属二级学院党委请假并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普通本、专科学生收费,具体如下:
层次 |
学费 |
住宿费 |
||
医学类 |
非医学类 |
4人间 |
6人间 |
|
本科 |
6000元/生·学年 |
4620元/生·学年 |
1400元/生·学年 |
1000元/生·学年 |
专科 |
6000元/生·学年 |
5720元/生·学年 |
||
民族预科 |
4200元/生·学年 |
注:以上收费按照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学生奖助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完整的“奖、助、勤、减、补”学生资助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等,同时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具体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录取查询方式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可通过考生所在省(区、市)招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查询通道查询,也可通过我校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898)66895588
E-mail: hnyxyzs@163.com
网址:http://www.hainmc.edu.cn/zs/
监督电话:(0898)66893743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南医学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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