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一、“一、音乐(舞蹈、表演)类,音乐(舞蹈、表演)类专业考试实行初试、复试(观看录像)的评分方法”调整为“一、音乐(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类,音乐(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专业考试实行初试、复试(观看录像)的评分方法”。
二、复试范围第1点“音乐学、表演专业”调整为“音乐学、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
三、美术类外出教师的选派中“选派的规则与音乐(舞蹈、表演)类的相同”调整为“选派的规则与音乐(舞蹈、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的相同”。
四、其他按《广东海洋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实施办法》(校招生就业〔2014〕11号)执行。
五、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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