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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 计划”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学业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6-05 来源: 东华理工大学招生网 浏览量: 194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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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理工类/公办/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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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学校“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的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华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东华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的本科生(以下简称“项目学生”)。

第二条 项目学生学制4年,采取“2+2”中外联合培养模式,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学生于第一、二学年在学校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于第三、四学年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并完成相关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项目学生在学习年限内同时达到两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东华理工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外方合作高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项目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不能申报此项目外的其他出国(境)交流项目或联合培养项目,不能转入项目外普通专业及项目内其他国别专业。

学校普通专业学生符合接收条件者可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申请转入该项目内专业。

第四条 培养方案由项目专业所在学院与外方合作高校协商联合制定,方案须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第三、四学年思政类课程可通过线上授课方式开展;因出国学习无法按时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可在出国前完成测试并报体育学院体测中心备案。

第五条 项目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交流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建立管理关系,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六条 项目学生入学报到时须签署承诺书,明确已知晓项目详情,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承诺第三、四学年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

第七条 项目学生在学校学习两年后,未达到外方高校入学规定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对学业管理作如下安排:

(一)英语语言成绩合格但专业成绩未达到外方合作院校要求的,或英语语言和专业成绩均未达到外方要求的,可继续在国内学习相关课程直至满足规定要求方可出国学习,但国内、国外学业总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业期限(6年),超出年限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如专业成绩合格但英语语言成绩未达到外方合作高校最低要求者,须自行安排英语强化学习,满足外方合作高校入学条件后继续出国学习。若自行学习一年后,英语仍不能达到最低要求,须赴外方合作高校进行英语语言强化学习。

(三)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非个人主观原因不能赴外方合作高校学习的,可转入学校相同专业学习,修完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和学分(可以转换的学分除外),成绩合格,达到毕业及授予学位要求者,可获得东华理工大学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四)因个人原因无法达到出国条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后,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学校相同专业培养计划全部课程和学分外,还需赴外方合作高校交流学习一学期,修满4门外方指定的专业课程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东华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管理规定的,颁发东华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修读外方合作高校的课程需参照国外课程费用标准按修课门数额外支付费用。

如不能按上述方案执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项目学生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期间,未如期完成学业,视具体情况对学业管理作如下安排:

(一)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满两年后,未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和学分的,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根据外方合作高校规定重修或修读相应的课程,直至达到本项目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

(二)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完成学业,可在修满外方合作高校4门专业课程后向其提出终止学业申请,转入学校相同专业继续学习,回国后的课程安排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外方合作高校出具学习证明(不颁发学位)和成绩单,在外方合作高校修得的专业课程学分可认定为学校学分,已经缴纳的外方合作高校学费,按照外方合作高校规定处理。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和学分(含课程转换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东华理工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管理规定的,颁发东华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项目学生在外方合作高校学习期间,仍为学校在籍学生,须向学校正常缴纳学费,费用标准按照政府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学习期间如有终止学业或延长学制的,按当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退费或缴纳学费。

第十条 项目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符合奖、助学金和评优评先的评选要求,可正常参评。在外方高校学习期间,不参加上述奖、助学金和评优评先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条款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东华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东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