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在制订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第七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第八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二)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三)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四)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五)受权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六)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七)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完成新生复查工作;(八)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合理制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实际,在保持各省(区、市)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第十条 我校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1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第十二条 我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录取规则第十三条 投档时,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我校认可经各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第十四条 对于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省份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制定相应录取方案。其中: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即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江苏省普通考生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理科专业物理达到A,另一门达到B;文科专业选测科目达到AB。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招生、中外合作办学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B。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考生等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根据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江苏省对于选考物理的进档考生,专业之间采用“等级级差法”计算排序成绩,选测科目物理为A+加级差分3分,其他选测科目为A+加级差分1分,若加分后分数仍相同,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安排专业;对于选考历史的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安排专业,即分数相同时,等级高者优先安排。第十六条 在实行高考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考生所报考专业(类)必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第十八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计划、第二学士学位等按照教育部、各省(区、市)和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其中,艺术类招生统一使用生源省(区、市)统考专业成绩,按照专业成绩与高考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与高考成绩均为原始成绩,不折算)。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第二十一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第二十二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https://zsb.njust.edu.cn/,咨询电话:400-110-2882,传真: 025-84432546,微信公众号: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监督电话:025-84315226。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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