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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2016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时间: 2016-01-30 来源: 温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浏览量: 5734 收藏
省重点博士点硕士点
浙江省/综合类/公办/浙江省
排名: 第158名
综合指数: 62.92
热度:21088K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2016年温州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考试的浙江考生均适用本招生章程。 第三条 温州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第四条 学校全称:温州大学第五条 学校代码:10351第六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温州大学第八条 办学、就学地点:温州市高教园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第十条 学校招生与综合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日常事务。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监督电话:0577-86598028 第四章 分专业招生计划第十二条 招生总计划135人。具体招生的批次、专业名称、招生计划、学制、科类如下表所示:
批次 专业名称 招生计划 学制 科类 备注
二批提前批 建筑学 20 五年 理科
服装设计与工程 15 四年 理科
工业工程 20 四年 理科
学前教育(师范) 20 四年 文理兼招 文、理科分科计划视入围考生文理科分布比例确定
教育技术学(师范) 25 四年 文理兼招
应用心理学(师范) 15 四年 文理兼招
广告学 20 四年 文理兼招
第五章 报考条件与办法第十三条 报名时间: 2016年2月27日上午9:00至3月11日下午16:00第十四条 报名条件:1.具有浙江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以参加201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并取得资格为准);2.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有志于建筑学、服装设计与工程、工业工程、学前教育(师范)、教育技术学(师范)、应用心理学(师范)、广告学专业学习的考生;3.考生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11门,要求成绩不少于4个A和2个B,同时,综合素质评价4项均不能低于P等。第十五条 考生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报考,主要规定如下:1.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的方式提出申请。2.考生登录温州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wzu.edu.cn),点击“‘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确认无误后通过报名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温州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3.书面材料递交(所交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好备份):(1)所在中学盖章的《温州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2)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章的高中阶段各学期成绩单;(3)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章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证明;(4)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章的高中阶段获奖证书或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6)个人陈述,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家庭情况,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字数控制在800字左右;所有书面材料均用A4纸,以《温州大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为封面,按材料(1)-(6)顺序装订,不需另加封面。除第(4)项可根据考生实际情况提供外,其他项材料均须齐备并要求按规定整理,有缺失者审核不予通过。书面材料请在3月11日下午16:00前(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认可)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至温州大学招生综合办公室(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南校区行政楼408B,邮编:325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材料”字样。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1.我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名单在温州大学本科招生网上公布。 2.资格审查以考察考生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为主,在考生符合报名条件前提下,其优先顺序如下: (1)按照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A等科目数由多到少排序,A等科目数多者优先; (2)在考生A等科目数相同的情况下,则考虑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相关科目的会考等第情况,文科优先序列如下: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理科优先序列如下:数学、语文、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思想政治、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第十七条 缴费: 1.收费标准: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收取报考费,标准为110元/人。 2.缴费方式: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于综合测试前一天(2016年3月26日),到温州大学现场确认,缴纳报名费领取准考证,熟悉考场。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才能参加综合测试。 第六章 综合素质测试和录取办法第十八条 综合素质测试:1.测试时间和地点时间:2016年3月27日地点:温州大学(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2.综合测试内容考生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主要考察学生的专业素养和专业潜质,具体内容如下:
专业名称 测试内容 测试方式
建筑学 (1)素描 (2)思维能力 (3)想象创造能力 笔试
服装设计与工程 (1)素描 (2)思维能力 (3)想象创造能力 笔试
工业工程 (1)逻辑推理能力(2)空间思维能力(3)统筹规划能力 笔试
学前教育(师范) (1)仪表仪态与语言表达(2)艺术基础 面试
教育技术学(师范) (1)仪表仪态与语言表达(2)信息素养 面试+笔试
应用心理学(师范) (1)仪表仪态 (2)人际沟通能力(3)思维与表达能力 面试
广告学 (1)口语沟通与创新、创意能力(2)文字表达与逻辑思维能力 面试+笔试
3.成绩查询和入围考生名单公示综合测试结束后,学校公示、确定入围考生名单,最终入围考生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5倍。入围考生名单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考生可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第十九条 录取办法:1.综合素质测试入围考生均需参加2016年高考二类科目组的考试。录取批次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志愿填报纳入我省普通高校第二批提前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须将温州大学填写为第一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综合素质测试入围的专业一致,否则无效。2.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由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其中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A等计10分,B等计5分,C等和自选综合课程不计分,满分最高为100分。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3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3.专业投档办法:对进档的考生,学校按照各专业计划数1:1进行专业投档。当考生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其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也相同的,参考其高考成绩;高考成绩也相同的,参考其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相关科目的会考等第情况。4.在录取时,当填报志愿人数不足招生人数的110%时,录取人数控制在填报志愿人数的85%以内。5.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6.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原则上招收以英语为外语语种考生。7.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第二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章 入学复查、收费标准等事项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学校地址:浙江省温州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 邮编:325035联系部门:温州大学招生与综合办公室联系电话:0577-86680800 传真:0577-86680800 学校网址: http://www.wzu.edu.cn招生网址: http://zs.wzu.edu.cn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温州大学招生与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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