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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时间: 2021-03-29 来源: 温州大学招生办公室 浏览量: 3436 收藏
省重点博士点硕士点
浙江省/综合类/公办/浙江省
排名: 第158名
综合指数: 62.92
热度:21671K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发挥学生专长,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完善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温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开放式、竞争性的教学管理制度,把竞争激励机制和创新意识引入教学管理,充分挖掘专业教学资源,在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情况下,积极为学生自主理性选择、实现良好的专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条转专业工作遵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 第二章 范围与原则 第四条学生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五条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并注册,具备学校学籍。 第六条转专业在学校当年所招的本科专业中互转,其中文科、理科、工科专业以及师范、非师范专业均可互转,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学生只能在本类专业中转专业。 第七条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分为普通转专业和其他类型转专业两种类型。 第八条普通转专业:学生可根据学校公布的转专业容量、申请条件及考核办法申请转专业。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无能力修读原专业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申请降级后可报名相应年级的转专业申请工作。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务必仔细考虑,充分征求家长意见,谨慎选择转入专业。 第九条其他类型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不占学校其他学生转专业名额。 1.因退伍等符合国家特殊政策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生确因生理缺陷,经学校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可申请转到相应的专业学习。 3.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后,如原专业无行政班可跟读,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4.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并有充分证据(发表论文、发明专利、获奖等)表明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可申请转入该专业。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 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委托方同意变更专业的除外); 2.专升本学生; 3.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4.应予退学的; 5.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6.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普通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资源、班额等情况,研究确定不超过专业新生人数15%的总可转入容量、申请条件及考核办法,报教务处汇总公布。 第十二条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转专业: 1.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于第二、三学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填写、提交并打印转专业申请表,经本人及家长签字,于第三、四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上交所在学院审核后交拟转入学院。教务处公布转专业申请情况,未按规定申请的,不得补报。 2.拟转入学院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考核办法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考核,并将审核及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复核。教务处汇总、复核后公布转专业审核情况,名单中列为拟转专业和候补的学生可至拟转入学院进行跟班试听,并在原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拟转专业学生试听结束后确因不适应拟转专业,可申请撤销转专业。候补学生在拟转专业学生撤销转专业时可以依次替补。 第十三条教务处确定拟转专业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复发文。 第四章 其他类型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符合第九条的学生可于第二至六学期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温州大学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处、转入学院等相关专家组成的转专业工作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鉴定,确定拟转专业名单,并公示、发文。 第五章 转专业后的管理 第十五条教务处统一办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更手续,并报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学院将转入学生的分班情况报教务处。转专业学生学号不作变更,学生证信息由转入学院修改,已订购的教材不予退换,进入新专业学习的教材可向图书公司订购,一卡通可凭修改后的学生证至制卡中心办理新证,学生宿舍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学院对转入学生的已获学分进行认定,并指导学生制订个人修读计划,重新进行选课。未修课程应补修或改修,已修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向开课学院申请充抵相同、相近课程,多余学分可以充抵相应的任选课、公选课,学生所在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级本科生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具体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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