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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08-05-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767 收藏
省重点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
山东省/综合类/公办/山东省
排名: 第107名
综合指数: 66.92
热度:18814K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大学200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大学 学校代码:11065

  第五条 学校地址:中心校区 (青岛市宁夏路308号)

  东校区 (青岛市松岭路93号)

  西校区 (青岛市登州路38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

  第七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高职(专科)

  第八条 基本情况:

  青岛大学位于美丽的海滨城市青岛,坐落在黄海之滨、浮山之麓,依山傍海,风景秀丽,经过多年发展,现已成为一所办学规模较大、学科门类齐全、办学水平较高、享有较高社会声誉的综合大学。这里文化底蕴深厚,学者云集,充满浓郁的时代气息,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青岛大学现有23个学院、82个本科专业,涵盖文、史、哲、理、工、医、经、管、法、教育等10个学科门类;有9个博士学位授权点、114个硕士学位授权点、3个博士后流动站;拥有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和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十五”以来,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等各级教学奖励近50项,拥有一批国家精品课程、国家特色专业、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基础实验室,同时拥有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9个;在全国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大学生科技竞赛、电子设计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等科技文化竞赛中,我校学生共获得全国性奖励310项。

  青岛大学现有专任教师2200余人,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中国工程院院士2人,教授、副教授近1000人。有全日制学生35000余人,其中研究生近3000人,外国留学生近1000人。2006年,学校以优秀的成绩顺利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青岛大学坚持面向世界,开放办学,全面推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学校先后与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30多所高校建立了交流合作关系,目前有学生交流项目100多个,为学生出国实习、进修以及参加联合培养提供了众多机会。聘请了50多名长期外籍专家来校任教,聘任100余名海外著名学者为兼职教授或名

  誉教授。另外,学校设有国家华文教育培训基地、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考点和德语德福考试考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大学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青岛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青岛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青岛大学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青岛大学2008年计划招生8950人,其中本科计划招生8050人,高职(专科)计划招生900人。

  第十三条 青岛大学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以及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四条 青岛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按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考生。

  第十七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八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即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第十九条 对学生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各招生专业(除服装表演专业外)对男女考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公布。

  第二十五条 考生被录取以后,由学校招办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收费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学校建立了奖、贷、补、助、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85953692 传真:0532-85954708 邮编266071

  学校网址:www.qd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zs.qd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