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商业大学,主校区地址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学海街1号。
第三条 学校始建于1952年,是中国第一所多科性商业大学,经教育部批准1958年开始本科教育,1982年开始研究生教育,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十所大学之一。学校原隶属商业部,1998年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建,现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学校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由分布在松花江两岸的南北两个校区组成。
第四条 学校拥有经济学、管理学、工学、理学、法学、文学六大学科门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现有3个博士点、33个硕士点和工商管理硕士(MBA)授予权、45个本科专业;设有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药物研究所)、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0个省级重点学科、10个省级重点专业、5个国家特色专业。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创新教育理念、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奉行“求真至善,修德允能”的校训,坚持育人为本、创新为魂的工作原则,积极探索新时期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规律,加强对学生动手能力和诚信品质的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基础扎实、具有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复合型、应用型的商科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综合实力较强,在国内同类院校居于前列,管理规范、校风优良、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哈尔滨商业大学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生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四)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五)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七)组织落实艺术类专业考试统考和校考工作。
(八)配合、支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一)我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二)我校录取投档比例为: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学校在招生工作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的120%。
(三)录取时掌握在同批次内按所报学校志愿的顺序,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
(四)确定进档考生专业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即录取的考生按照所报学校志愿及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所学专业;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五)我校承认当地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加分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政策上加分或降分录取的考生,按原始成绩排队分配专业,不享受加分。
(六)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并要求加试口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均不受限制。
(七)如按考生所报志愿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不足,在调剂生源时招生部门须确认考生是否同意调剂后予以投档。
(八)录取时,无男女考生比例限制。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
第八条 学校录取结果可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向我校的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或招生咨询电话咨询。
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有关要求,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级招生办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和全国普通高校文化课统一考试。我校使用省级统考的省份,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普通高考艺术类本科分数线;我校使用校考成绩的省份,考生须参加省级统考并合格,同时取得我校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其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普通高考艺术类本科分数线。上述两种方式,我校依据考生志愿及招生计划按其文化课考试成绩(含数学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术科考试成绩特别优秀者,在录取时同等条件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十一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五章 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哈尔滨商业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哈尔滨商业大学学士学位。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企业集团在我校设立了“大正奖学金”、“轩辕奖学金”、“郎伟君奖学金”、“周健奖学金”等,按照有关办法予以评审。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建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在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面对特困生进行帮助。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要根据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以及哈尔滨商业大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内寄出。
第七章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海街1号
邮政编码:150028
招生咨询电话:0451- 88103052(语音答录)
0451- 84805261、84805262、84805263、84805264、84805265(人工咨询)
学校网址:www.hrbcu.edu.cn
招生办公室网址:zsb.hrbcu.edu.cn
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zsb@hrbcu.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商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