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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5-06-18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147 收藏
省属硕士点
黑龙江省/师范类/公办/黑龙江省
排名: 第459名
综合指数: 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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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牡丹江师范学院。地址:牡丹江市文化街191号。上级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学性质:公办二批本科院校。

第三条 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招生工作处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录取工作及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招生计划说明

我校2015年在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为3806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为:

省份 黑 龙 江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内 蒙 古 辽 宁 吉 林 江 苏 浙 江 湖 北 山 东 河 南
计划数 2564 140 85 80 30 30 30 97 55 30 70 110
省份 湖 南 江 西 安 徽 福 建 陕 西 贵 州 广 西 甘 肃 云 南 广 东 四 川
计划数 45 35 75 30 15 80 40 40 25 40 60

第七条按类招生计划说明

我校部分本科专业2015年继续实行按类招生,实行一年级进行通识教育后,按照学生的意愿和成绩,根据专业人数选择专业的培养模式,按类招生的专业类别包含专业为:

序号 类别 包含专业 专业类别
1 教育学类 教育学 师范
教育技术学 师范
科学教育 师范
小学教育 师范
2 中国语言文学类 汉语言文学 师范
秘书学 普通
汉语国际教育 普通
3 外国语言文学类 英语 师范
商务英语 普通
翻译 普通
4 外国语言文学类 俄语 普通
翻译 普通
5 外国语言文学类 日语 普通
翻译 普通
6 体育学类 体育教育 师范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普通
7 数学类 数学与应用数学 师范
信息与计算科学 普通
8 物理学类 物理学 师范
物理学 普通
9 化学类 化学 师范
应用化学 普通
10 生物科学类 生物科学 师范
生物技术 普通
11 美术学类 美术学 师范
绘画 普通
12 计算机类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普通
软件工程 普通
13 工商管理类 工商管理 普通
市场营销 普通
14 设计学类 视觉传达设计 普通
环境设计 普通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当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投档比例:我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条加分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在实考成绩和相关科目的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学生。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原则:普通文理类按照实际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体育类按照文化课过所在省投档线后,根据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专业录取办法:录取时首先按照招生计划数100%比例采用专业级差和先志愿后调剂的原则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专业级差:普通文理类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省份,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间级差为3分,其他专业志愿间级差均为1分;在实行平行志愿省份,专业间级差均为1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级差为1分。

第十四条相同条件考生专业录取原则:等效成绩相等的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依据相关科目的成绩由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具体为:

专业 代码 专业 录取 依据 同等条件 参考科目
020305 金融数学 文化课总分 数学、综合
0701 数学类
0502 外国语言文学类 英语、综合
050209 朝鲜语
0502H 英语(中外合作办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类 语文、综合
050302 广播电视学
0702 物理学类 综合、数学
0703 化学类
070501 地理科学
0710 生物科学类
0710H 生物技术(中外合作办学)
080601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714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0809 计算机类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302 制药工程
090502 园林
020101 经济学
020401 国际经济与贸易
071101 心理学
030101 法学 综合、语文
030503 思想政治教育
0401 教育学类
060101 历史学
1202 工商管理类
120210 文化产业管理
1209H 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
0402 体育学类 术科成绩 文化课
130201 音乐表演(器乐)
130201 音乐表演(声乐)
130202 音乐学
130202 音乐学(数字音乐)
130204 舞蹈表演
130310 动画
1304 美术学类
1305 设计学类

第十五条特殊省份录取原则:江苏省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录取规则,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部分专业特殊要求: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教育技术学、电子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旅游管理专业及中国语言文学类中的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外语教学只设英语,请非英语专业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

第五章 学杂费和奖学金

第十九条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各专业学费为:

专业 代码 专业 类别 学费
第一学年学费 第二至第四学年学费
020101 经济学 普通 4000
020305 金融数学 普通 4500
020401 国际经济与贸易 普通 4500
030101 法学 普通 4500
030503 思想政治教育 师范 2500
050209 朝鲜语 普通 4400
050302 广播电视学 普通 5500
060101 历史学 师范 2500
070501 地理科学 师范 5000
071101 心理学 师范 4000
080601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普通 5000
080714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普通 4000
0813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普通 4500
081302 制药工程 普通 4500
090502 园林 普通 4500
120210 文化产业管理 普通 4000
120901 旅游管理 普通 4500
130201 音乐表演(器乐) 普通 9000
130201 音乐表演(声乐) 普通 9000
130202 音乐学 师范 3000
130202 音乐学(数字音乐) 普通 9000
130204 舞蹈表演 普通 9000
130310 动画 普通 8000
0710H 生物技术(中外合作办学) 普通 15000
1209H 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 普通 15000
0401 教育学类 教育学 师范 4000 3000
小学教育 师范 4000
教育学类 科学教育 师范 3000
教育技术学 师范 3000
0402 体育学类 体育教育 师范 4500 3000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普通 4500
0501 中国语言文学类 汉语言文学 师范 4000 2500
汉语国际教育 普通 4000
秘书学 普通 4000
0502 外国语言文学类 英语 师范 5000 2500
翻译 普通 5000
商务英语 普通 4500
0502 外国语言文学类 俄语 普通 5000 4000
翻译 普通 5000
0502 外国语言文学类 日语 普通 5000 4500
翻译 普通 5000
0701 数学类 数学与应用数学 师范 4500 2500
信息与计算科学 普通 4500
0702 物理学类 物理学 师范 4500 2500
物理学 普通 4500
0703 化学类 化学 师范 4000 2500
应用化学 普通 4000
0710 生物科学类 生物科学 师范 4500 2500
生物技术 普通 4500
0809 计算机类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普通 5500 4500
软件工程 普通 5500
1202 工商管理类 工商管理 普通 4000 4000
市场营销 普通 4000
1304 美术学类 美术学 师范 9000 3000
绘画 普通 9000
1305 设计学类 视觉传达设计 普通 9000 9000
环境设计 普通 9000

第二十条奖学金:学校设有(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国家助学贷款;(4)优秀学生奖学金;(5)专业奖学金;对于家庭贫困学生,学校可以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外机构资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措施。

第六章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文化街191号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处

邮政编码:157011

招生咨询电话:0453-6511440 6512058 6512198

学校网址:http://zsjy.mdjnu.cn/zsjy/

电子邮箱:msyzsc@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2015年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招生咨询工作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