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牡丹江师范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3-05-17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998 收藏
省属硕士点
黑龙江省/师范类/公办/黑龙江省
排名: 第459名
综合指数: 56.10
热度:12417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牡丹江师范学院。地址:牡丹江市文化街190号。上级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学性质:公办二批本科院校。

  第三条 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员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负责指导和审定招生政策,并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五条 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处作为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中国普通本科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 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 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

  (三) 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四) 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五) 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

  (六) 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 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计划说明

  一、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二、我校有九个类采用按类招生,一年级进行通识教育后,按照学生的意愿和成绩选择专业的培养方式。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专业学费为该类第一年的学费,其余三年的学费按照学生所选择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各类别包含专业具体如下:

  1、教育学类包含教育学(师范类)、教学技术学(师范类)、科学教育(师范类)和小学教育(师范类)四个专业。

  2、中国语言文学类包含汉语言文学(师范类)、汉语言文学、汉语言和汉语国际教育四个专业。

  3、外国语言文学类包含英语(师范类)、英语、商务英语、翻译四个专业。

  4、体育学类包含体育教育(师范类)和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两个专业。

  5、数学类包含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类)和信息与计算科学两个专业。

  6、物理类包含物理学(师范类)和物理学两个专业。

  7、化学类包含化学(师范类)和应用化学两个专业。

  8、生物科学类包含生物科学(师范类)和生物技术两个专业。

  9、美术学类包含美术学(师范类)和绘画两个专业。

  三、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师范)、英语、商务英语、翻译)和英语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教育技术学、电子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旅游管理专业及中国语言文学类中的汉语言、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外语教学只设英语,请非英语专业的考生慎重报考,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当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八条 投档比例要求:学校按照各省招生办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九条 体检要求: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先专业志愿后调剂的原则安排考生录取专业。

  第十一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学校在对能够满足所报专业的各志愿考生进行专业录取完毕后,再对服从调剂考生依据高考成绩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如不服从调剂或因高考成绩低无法满足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在实考成绩和相关科目的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享受各种政策加分的学生。

  第十三条 对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市,考生专业测试等级达到所在省的本科合格标准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录取办法:按照考生的实考分数和先专业志愿后调剂的原则,根据专业志愿级差4,3,2,1分的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如考生所在省有特殊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按照考生的实考分数和先专业志愿后调剂的原则,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投档线后,按专业统考成绩,采用专业级差为1分录取原则分配专业。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按照考生的实考分数和先专业志愿后调剂的原则,文化课成绩和体育测试成绩达到所在省体育类本科最低投档线后,按照体育测试成绩,采用专业级差的录取为1分原则分配专业。

  第十七条 投档基准成绩相等的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由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

  第五章 学杂费和奖学金

  第二十条 各专业学费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按不同标准收取,具体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学院设有(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国家助学贷款;(4)优秀学生奖学金;(5)专业奖学金;对于家庭贫困学生,学校可以帮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外机构资助、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措施。

  第六章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文化街190号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处

  邮政编码:157011

  招生咨询电话:0453-6511440 6512058 6512198

  学校网址:http://zsc.mdjnu.cn

  电子邮箱:zsjy@mail.mdjn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3年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牡丹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