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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2-05-20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4942 收藏
省属硕士点
陕西省/师范类/公办/陕西省
排名: 第449名
综合指数: 57.73
热度:10977K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宝鸡文理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际,特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宝鸡文理学院,英文名:Baoj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s。

  第三条 学校地址:学校位于陕西省第二大工业城市——宝鸡市。学校拥有两个校区(新校区:宝鸡市高新大道1号,邮政编码:721013;老校区:宝鸡市西宝路44号,邮政编码:721016)。

  第四条 办学类型:陕西省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高校”。现设有哲学、政法、教育科学与技术、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历史文化与旅游、经济管理、音乐、美术、数学、物理与信息技术、化学化工、地理科学与环境工程、机电工程、电子电气工程、计算机科学、体育等17个系(部),53个本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我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调整招生计划等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纪委、教务处、招生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主管院长担任,院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我校在相关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我校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执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省级招生办投档顺序录取。在专业分配上,按照专业清方式确定。

  第九条 我校对各省(市、自治区)符合教育部政策性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数录取。

  第十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我校艺术类各专业招生均实行文理兼收,在德智体全面考核、体检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的条件下,陕西省美术学、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音乐学、舞蹈学等专业按省内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陕西省艺术教育、学前教育等专业在联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陕西省外的省区艺术类专业按照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专业课成绩相同的各省区考生,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考生须通过各省级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试,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00分。为了便于教学,其它专业外语语种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各专业考生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费标准执行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的规定,本科文史类专业3500元/年,理工类、外语、体育类专业4500元/年,艺术类专业(音乐学、美术学、学前教育、艺术教育)7000元/年,艺术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9000元/年,舞蹈学专业11000元/年。若有变动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对贫困学生进行资助。

  第十六条 学校按在全国省(市、区)的招生计划比例奖励优秀考生。由我院校友外语系1994级康赛妮集团公司(港资)副总裁刘秀玲特设“秀玲教育基金(500万)”奖励优秀考生。

  第十七条 考生入学后在我校学习期间,学校定期向美国俄克拉荷马州中心大学(University of Central Okalahoma)、俄亥俄州穆斯静冈大学(Muskingum University)和路易斯安那州路易斯安那学院(Louisiana College)选派优秀学生学习半年至一年,我校认可学生在以上三所大学所修学分。

  第十八条 招生联系单位:宝鸡文理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917-3361065

  传真电话:0917-3361066

  招生网址: http://www.bjwlxy.cn/zsw

  E-mail: bjwlxyzb@126.com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宝鸡文理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