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5-15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800 收藏
陕西省/理工类/民办/陕西省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0.00
热度:5310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落实“十公开”的工作要求,接受上级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3122

在陕招生代码:8103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制:三年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西安高新科技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学校网址:http://www.xhtu.com.cn

招生咨询电话:029-38028999  

第四条  学院简介

学院位于西安市国家级西咸新区,占地700余亩,建筑面积30余万平米,拥有现代化课堂的高新科技一体化实验室集群,智能化、产学研一体的现代化校园。

学院培育创新思维、动手能力强、具备复合交叉知识结构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才。形成了土木建筑大类、装备制造大类、电子与信息大类、交通运输大类、教育与体育大类、财经商贸大类和文化艺术大类等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新科技学科专业群。学院80余个实验室组成的校内试验实习基地,保障学生实践学习。

第五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先锋大街东七路16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办、纪律检查委员会等部门组成,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根据中省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23年我院在17个省市计划招生,学院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省分专业计划以生源省份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办法

第九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1.学院各专业录取无性别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院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以考生投档成绩进行排队。招生如出现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为准。

2.学院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未录取满时,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或调剂志愿的考生;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3.进档考生专业划分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所有专业均无级差要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4.所有招生专业招收外语语种不限,但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条  我院严格按照向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抄送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资助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学校资助

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相应有关规定处理直至退学。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生源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教育部及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由学院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