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4000-400-005
高三家长微信群
|
小程序
|
关注我们
登录/注册
请选择高考地区
安徽
北京
重庆
福建
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海南
河北
黑龙江
河南
湖北
湖南
江苏
江西
吉林
辽宁
宁夏
青海
陕西
山东
上海
山西
四川
天津
新疆
云南
浙江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 2022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2-04-2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5039 收藏
省属
江苏省/综合类/民办/江苏省教育厅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52.66
热度:8182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我院相关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等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全称: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院代码:国标代码13993,学院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招生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基本学制:四年(部分专业五年制)

办学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京大道999号

第四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科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实施,接受南通大学监督检查处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院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院分省招生计划。考生可登录学院网站(http://xlxy.ntu.edu.cn)查询。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院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具体使用办法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二)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三)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院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四)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学院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一条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学院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二)普通类招生

对于进档的普通类考生(不含艺术类),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江苏省:当投档分数相同时,选考历史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选考物理的考生依次按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如仍相同,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

江苏省外: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如仍相同,高考改革省份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其余省份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发展情况后择优录取。

(三)艺术类招生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高考文化成绩及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

对于进档的艺术类考生,以所在省投档分为录取依据,执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分相同时,按专业分优先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四)我院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五)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六)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如果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有所调整,我院也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我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

(一)学院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3]154号、苏价费[2013]281号)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以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新生入学须知》为准。

(二)根据《高等学院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 号)文件精神,学院住宿费为每人每年 500元至 1200元,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学院设有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在内的奖助体系,具体申报评选办法参见http://xlxy.ntu.edu.cn

第十六条 学生报到后须接受体格检查,对体检结果明显与考生电子体检结果不符者,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京大道999号 邮政编码:226007

咨询电话:0513-85015987

电子信箱:xlxgb@ntu.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3-85012062

招生信息网址:http://xlxy.ntu.edu.cn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招生微信公众号: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招生与就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通大学杏林学院负责解释。